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委托代理人程吉祥。委托代理人杨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节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津法行初字第001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春节,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上诉人张春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节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已受理上诉人张春节的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一审判决均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张春节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春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琦审判员:封莎代理审判员:曹怡
书记员:唐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