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孝华,男,汉族,住抚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郁家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卫国,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孝华诉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住建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李孝华系抚松新城(一)期工程松江河区域“天池圣景”小区回迁安置工程的回迁户,该工程于2011年12月15日回迁安置结束。李孝华等人认为回迁安置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于2013年3月11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递交了控告书,住建部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吉林省住建厅)出具转送单,吉林省住建厅向白山市住建局出具转办单。同年3月19日,白山市住建局向抚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抚松县住建局)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对李孝华等5人来京上访,反映拆迁安置质量问题予以接待处理。4月9日,抚松县住建局作出《关于李孝华等人控告“天池圣景”回迁楼房质量问题的答复》。7月26日,抚松县住建局以其不具备房屋质量鉴定的资质,无法受理原告的诉求为由,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抚建访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李孝华认为该告知违法,于8月8日向白山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白山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李孝华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白山建复不字(2013)00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李孝华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白山市住建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孝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孝华负担。
上诉人李孝华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多次要求抚松县住建局及上级部门履行对抚松县地区的天池圣景回迁楼工程进行监察、查处、检测的职责。抚松县住建局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正式答复,以抚建访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来规避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针对抚松县住建局的不作为行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白山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白山市住建局应当审查抚松县住建局的不作为行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确认白山市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责令白山市住建局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上诉人白山市住建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孝华等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住建部提交《控告书》,认为抚松县住建局对天池圣景回迁安置楼房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法,要求追究抚松县住建局责任,并赔偿因回迁楼房质量无保障所造成的损失。同日,住建部作出建访转吉字(2013)**《来访事项转送单》,将李孝华等5人反映的回迁楼质量不合格、无验收合格证明等问题,转交吉林省住建厅调查处理。同年3月15日,吉林省住建厅作出建访信字(2013)009号《来访事项转办单》,将李孝华等5人反映的回迁楼质量不合格、无验收合格证明等问题,转交白山市住建局调查处理。3月19日,白山市住建局将李孝华等5人进京上访,反映的拆迁安置房屋质量问题,转交抚松县住建局调查处理。4月9日,抚松县住建局作出《关于李孝华等人控告“天池圣景”回迁楼房质量问题的答复》,对李孝华等人反映的回迁楼房质量问题进行了答复。李孝华等人对该答复不予认可,继续上访。7月26日,抚松县住建局向李孝华作出抚建访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主要内容为:“2013年7月19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我局已于2013年2月7日和2013年4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针对你所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一事,因房屋质量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我局不具备房屋质量鉴定的资质,因此无法受理你的诉求。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你未能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之前,本局决定不再受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方可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本案中,抚松县住建局作出的抚建访字(2013)1号《不予受理告知单》是根据住建部、吉林省住建厅及白山市住建局转送的信访材料所作,是信访程序中针对李孝华等人的信访诉求作出的,对李孝华的实体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白山市住建局对李孝华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孝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李孝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辉代理审判员:马立清代理审判员:李雪梅
书记员:闫靓
引用法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