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平市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兴平市金城路。被申请人兴平市教育局,住所地兴平市县门街。
兴平市路政管理大队申请执行兴平市教育局行政非诉审查申请执行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9日给被申请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告知书、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私下已执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平市路政大队申请执行兴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一案。
审判长:于惠敏审判员:南云审判员:董建生
书记员:魏建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