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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兴平市农林局申请执行胡卫国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4)兴行非审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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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兴平市农林局。住所地兴平市县门街东路政府院内。机构代码,01602387-2. 法定代表人裴智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快索,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胡卫国,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林罚书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了听证。双方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委托代理人符某某,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以胡卫国自2013年5月1日以来,在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情况下,在兴平市丰仪镇郭公村非法占用林地0.27公顷,非法采伐林木蓄积5立方米。占地性质为无任何审核(批)手续,属违法占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条对李维光行政处罚如下:1、处54000元罚款;2、责令限期十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临时占用林地手续;3、责令2014年6月30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该处罚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已生效,现申请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质辩意见为,兴平市农林局处罚不对。这地不是农林局的,所有权是集体的,我从桑镇人民政府租来的,是废弃鱼池。我有承包合同。租时没有树,何谈林地。若是林地,农林局咋不早告诉我们,在我们几年年前占时为啥不罚款,也不告知呢?现在上面检查来,才告诉说我们是违法的,那后边损失谁赔。我们还要告林业局不告知我们造成的后果。林业局不应处罚我们。兴平市农林局质辩意见为,不管土地所有权归属归谁,我们只管土地用途。兴平市农林局是林地的管理机构,凡属林地用途范畴,都属于农林局管理。我局有林地规划地图证明。其次也不应以以前违法未处理而认为现在合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申请人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执行兴林罚字(2013)第005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惠敏审判员:南云审判员:董建生

书记员:滕朝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