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冀晓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华磊,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一大队劳动监察员。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区豪雅汽车装饰装潢服务中心。业主李豪,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师市劳社监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师市劳社监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石河子开发区豪雅汽车装饰装潢服务中心未依法为其雇佣的4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修理厂作出罚款6467.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自觉履行。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师市劳社监催字(2014)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并于当日送达了催告书。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师市劳社监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自觉履行。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师市劳社监罚字(2013)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受理费50元,送达费90元(申请人已预付),由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区豪雅汽车装饰装潢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焦红梅审判员:吕江红审判员:王先美
代书记员:薛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