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金标。被申请人: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文广。申请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环罚字(2013)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临环罚字(2013)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临环罚字(2013)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剑微审判员:朱平审判员:侯玲萍
代理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