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小斌。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小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监字(2013)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13)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1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剑微审判员:侯玲萍审判员:朱平
代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