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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2014)台临行审字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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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小斌。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小峙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国土监字(2013)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13)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监字(2013)1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剑微审判员:侯玲萍审判员:朱平

代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