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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权明阳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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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延平。委托代理人李明。委托代理人王成彬。被申请人权明阳。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3)第1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权明阳未经批准,于2013年7月11日,占用长山镇杨树村新兴组建设用地(居民点)1032.75平方米建晾晒场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清除地上异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1032.7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0982.5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又未申请复议,也未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3)第1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同义代理审判员:刘志义人民陪审员:宫晓玉

书记员:陈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