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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沂南县三力硅砂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2014)沂南行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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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寇廷禄,局长。被执行人沂南县三力硅砂加工厂。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109-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109-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109-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109-1/2号行政处罚(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尹纪栋审判员:杨月美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