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邹元平,局长。被执行人贺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沂)文罚字(2013)第5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沂)文罚字(2013)第5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沂)文罚字(2013)第5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沂)文罚字(2013)第5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尹纪栋审判员:杨月美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