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寇廷禄,局长。被执行人沂南县龙盛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091-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091-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091-1/2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沂人社监罚(理)字(2013)第13091-1/2号行政处罚(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尹纪栋审判员:杨月美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