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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国土局与袁作德行政处罚的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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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延平。委托代理人李明。被执行人袁作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作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既未复议又未起诉,亦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东行执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3)东行执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袁作德应清除地上异物,恢复土地原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东国土监字(2013)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泽军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