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喜堂。委托代理人姚守存,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炜,系榆林市榆阳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被执行人王占华。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占华缴纳处罚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占华应缴纳申请人处罚款12000元,负担申请费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由被执行人王占华一次性缴纳申请执行人处罚款6600元,下余处罚款5400元,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自愿放弃执行。本案执行结案。二、申请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王占华负担。被执行人王占华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榆区政林罚决字(2013)第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军审判员:杨耀飞审判员:钟改琴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