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盛林,局长。被执行人夏艳。被执行人张军。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艳、张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土执字(201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夏艳、张军自接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医学院南路西侧6163.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是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迁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市土执字(201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蒙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叶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