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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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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洪乐,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永艳,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副股长。被执行人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与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9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开环罚字(2013)16号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牛仔服装洗水加工项目的生产及交纳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现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牛仔服装洗水加工项目的生产,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开平市洋利纺织有限公司已停止牛仔服装洗水加工项目的生产,经查询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勇坚人民陪审员:冯锡亮人民陪审员:周秀娟

书记员:何迎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