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被执行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涛。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处罚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8日在五台子村耕地扩建彩钢房,建筑面积1.710平方米,占地面积2.813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倩审判员:马国华代理审判员:孙晓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