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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撤销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昌审行执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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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被执行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涛。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3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处罚人昌图县洪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8日在五台子村耕地扩建彩钢房,建筑面积1.710平方米,占地面积2.813平方米,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倩审判员:马国华代理审判员:孙晓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