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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2014-7号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彭文明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2014)芙行他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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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法定代表人曹国辉,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燕辉,该单位干部。被申请人彭文明。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现扣押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彭文明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茜审判员:方乐审判员:杨正庚

书记员:梁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