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国强,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火炬村**。委托代理人张建新,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建设村******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地所地长沙市晚报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黄健元,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男,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申湘花园****。委托代理人柳彤,男,系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王堆派出所副所长,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门**
原告杨国强诉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国强负担。
审判长:钟浩人民陪审员:李则云人民陪审员:苏麟
书记员:张小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