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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冯利枚、易永红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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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利枚、易永红与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认为不宜审理本案,请求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