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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孙云东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长安行非诉审字第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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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云东,男,生于1971年2月23日,汉族2014年7月17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孙云东作出的市国土长监字(2014)9-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委托代理人许爱斌、李潇,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市国土长监字(2014)9-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判长:刘延钰审判员:薛安利审判员:康公理

书记员:吴晓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