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王某。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中围加油站。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长监字(2013)9-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收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市国土长监字(2013)9-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出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刘延钰审判员:康公理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崔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