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建华木器厂,住,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子午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长监字(2014)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未经批准占用子午街办子午村五组土地4.55亩建木器厂,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市国土长监字(2014)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1月22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长监字(2014)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市国土长监字(2014)9-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钰审判员:康公理代理审判员:王华
书记员:崔维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