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高松山,局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云峰。
申请人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做出了遂人社监罚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遂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铁良审判员:张新生审判员:魏艳春
书记员:郑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