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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向延礼与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慈行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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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向延礼,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徐连辉,主任。

原告向延礼不服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继续诉讼无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延礼撤回对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延礼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俭审判员:聂菁人民陪审员:唐才谦

书记员:李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