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徐连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卓建平,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该管理处干部。被执行人赵雪云,曾用名赵协荣,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慈利县人,个体工商户,慈利县中金投典租车行业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环行罚字(2013)B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7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征缴生活垃圾处理费1080元,罚款950元,加处罚款950元,共计执行人民币29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雪云在银行的存款303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中心支行,账号188889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书均
书记员:李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