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法定代表人:王道荣,局长。被执行人:李洋洋,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武里山路碧云阁。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因被执行人李洋洋未能按其合(新)城管(工商)罚(2013)34806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19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给被执行人李洋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19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95元。现由于被执行人李洋洋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洋洋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909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倪友柱
书记员: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