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守福。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其包环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60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给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6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3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潘氏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603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倪友柱
书记员: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