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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邬宗彪执行裁定书

(2014)包行执字第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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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法定代表人:王道荣,局长。被执行人:邬宗彪,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椿树镇。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因被执行人邬宗彪未能按其合(新)城管(工商)罚(2013)3480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罚款19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5日给被执行人邬宗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交纳行政处罚款19000元及案件执行费用95元。现由于被执行人邬宗彪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邬宗彪在银行账户上存款1909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倪友柱

书记员: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