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史明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世杰华亭县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华亭县西华镇西塬岗岭建材厂。负责人王永峰申请执行人华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华亭西华镇西塬岗岭建材厂作出的华安监管罚(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华安监管罚(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华亭县西华镇西塬岗岭建材厂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亭县西华镇西塬岗岭建材厂作出:1、责令停产;2、处以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华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的华安监管罚(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华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华安监管罚(201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947元,由被执行人华亭县西华镇西塬岗岭建材厂负担,限三日内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玺审判员:朱小龙审判员:赵学军
书记员:杨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