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宗林,1966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蒋成树,职务局长。第三人杨国樑,1941年7月29日出生。
本院2014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杨宗林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公安局及第三人杨国樑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后,原告杨宗林以现怀化市公安局对被诉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正在进行复议,要等待复议的结果为由,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宗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昌培审判员:杨建清人民陪审员:吴蓉晖
书记员:龙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