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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小飞与被告嘉禾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4)嘉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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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小飞。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峥,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小飞不服被告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小飞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向东审判员:欧香成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