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义丰。被告嘉禾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峥,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建英,嘉禾县公安局干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李义丰不服被告嘉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义丰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义丰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义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肖向东审判员:欧香成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