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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被执行人毛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4)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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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杜绍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毛锐。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枣卫公罚字(201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卫计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卫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卫公罚字(2013)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耿道军审判员:王建华代理审判员:李开兵

书记员:张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