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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和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牟环保行审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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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代卫华,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副科长。被执行人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姚家镇(省道223线东侧)。法定代表人朱朝印。申请执行人中牟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牟)环罚决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擅自私设暗管,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直接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牟)环罚决字(2013)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丽娟代理审判员:黄小宁人民陪审员:李转变

书记员:张俊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