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台市水务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广场路**。法定代表人郑华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咏,男,该局局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余维洋,男,该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王华平,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江苏东台人,住东台市。东台市水务局于2013年12月26日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水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水务局作出的东水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经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新2**国道泰东河大桥西侧泰东河南岸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石料输送带并损毁圩堤、草皮、驳岸墙顶栏杆、防护网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台市水务局申请执行的东水罚字[2013]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滕长明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寇建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