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在东台市永康路**。法定代表人郁日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南通市乾元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 法定代表人何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12月20日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政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东质监罚字(2013)第13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东质监罚字(2013)第13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盐城市东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东质监罚字(2013)第130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行政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滕长明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寇建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