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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王春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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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东路**。法定代表人崔庆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维圣,该局城郊中心环保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常卫彬,该局法宣科科员。被申请人王春顺,男,汉族。申请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24日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东环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东环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学广审判员:宗彪代理审判员:姚芳

书记员:夏裕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