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新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泰市公安局。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法定代表人:吴振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宇,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袭祥国,该局法制大队民警。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任怀刚。委托代理人:任怀泉。
赵新华诉新泰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新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赵新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露丹审判员:张纯昌审判员:闫鹏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