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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张广焕与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济行终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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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焕,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现住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朱庄玉珠花园**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杜正,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广焕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作出被诉的济槐工商检字(0213)第73号行政处罚认定,上诉人张广焕侵犯了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该行政处罚的结果与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追加济南开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极峰代理审判员:陈伟代理审判员:鞠吉瑞

书记员:李志晓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