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游万里与被执行人章高英、福建省宁德市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行字第22-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游万里,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被执行人章高英,女,汉族,1974年6月4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章高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晓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婧,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关于游万里与章高英、福建省宁德市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在该案审理中游万里申请财产保存,并提供了担保物,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福州文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239号吉翔双子星大厦1#-2#连体1层02商场。现申请执行人游万里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财产保存担保物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游万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州文华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福新路239号吉翔双子星大厦1#-2#连体1层02商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仕干代理审判员:魏各永代理审判员:陈长厚

书记员:黄锦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