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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广州市信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世纪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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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信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之**。法定代表人:胡秀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世纪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镇稻香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恩。被告:新疆泰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恩。委托代理人:张雨平,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信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世纪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泰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信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航审判员:黄绮君人民陪审员:朱嘉敏

书记员:汤思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