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植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国先,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2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尹伟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