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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执字第148号执行裁定书

(2014)肇端法执字第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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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广生,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燕,曾用名梁虾女,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志坚,曾用名余家鹏,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广生与被执行人梁燕、余志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本院(2012)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燕、余志坚逾期一直无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广生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曹广生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燕、余志坚的存款、其它收入(益)、债权、股权等合共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董炽文代理审判员:郭锦代理审判员:梁志树

书记员:陈晓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