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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建国与曹智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大英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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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建国,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安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曹智勇,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居民。

2012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2)大英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曹智勇向吴建国给付股权转让款1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大英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曹智勇应向吴建国给付股权转让款160000元及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鸽审判员:杨期文审判员:张宗建

书记员:杨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