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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大英执字第5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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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国际商业大厦**24B。组织机构代码:19279373-7。法定代表人洪永顺,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陈月霞,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9915579-3

本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四川苏邦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大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上的存款冻结250000元。冻结期间只进不出,超出部分可以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宗建

书记员:杨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