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人徐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鼓商初字第0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1745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峰执行员盛如虎执行员王磊
见习书记员:杜文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