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新,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仁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贵,男。
本院在执行陈新与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陈新货款52226.9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泽民
书记员:杨冬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