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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新、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永执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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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新,男,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仁县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贵,男。

本院在执行陈新与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永仁凯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陈新货款52226.91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仁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泽民

书记员:杨冬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