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粤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苗苗。被执行人广东广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社区第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兵。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广东广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