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高米店盛坊路**。法定代表人郭世宇。被执行人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三巷****。法定代表人刘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浩金欧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公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