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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亮与李昌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大英执字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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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亮,男,生于1974年4月25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昌华,男,生于1982年5月11日,汉族,大英县人,农民。

201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10)大英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昌华向黄亮赔偿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吴建国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查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大英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昌华应向黄亮赔偿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鸽审判员:杨期文审判员:张宗建

书记员:杨丽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